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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杨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

被告上海xx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方x,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国立大厦7、X楼、X楼C座。

负责人万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杨x、上海xx休闲购物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86.3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50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杨荣、上海xx休闲购物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xx营养费和护理费人民币500元、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原告张xx返还被告杨x的垫付款人民币1,047元;

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杨x、上海xx休闲购物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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