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8年11月22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女向某飞,现年20岁,现已婚嫁;长子向某,现年16岁,现在吉首市技校读书,次子向某;现年13岁,现在古阳中学读书。婚后双方因家务锁事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1月24日我外出打工,从此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我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小孩由我抚养,并且原告李某某一次性给付长子向某的抚养费一万元,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2日,原、被告在古丈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女向某飞,现年20岁,现已婚嫁;长子向某,现年16岁,现在吉首市技校读书,次子向某;现年13岁,现在古阳中学读书。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致使双方分居已达十年之久。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打米机、打粉机、衣柜、电视、其它家具等;夫妻共同债务有5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向某、婚生次子向某由被告向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一次性给付长子向某抚养费x元,原告李某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5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3000元,由被告向某某承担2200元;
五、原、被告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志华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