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群雄(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台湾省新竹市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胡进辉

审判员卜牛顺

审判员谢荣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