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群雄(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台湾省新竹市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胡进辉
审判员卜牛顺
审判员谢荣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