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郑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以经过本人慎重考虑,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经过本人慎重考虑,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