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酿,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磊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起诉称:被告从2002年起向原告借款七笔共计192.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2.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昆明磊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张某人民币192.5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昆明磊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张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屈忠义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