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耿某。
被告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