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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拆迁王某某房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麻行执字第2-X号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业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钧

审判员舒伟

审判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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