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1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判长向明
人民审判员李枝南
人民审判员田某树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