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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9月蛉鞠罕嵩鹛吖胀枞杂⒁噶0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摺羟醒耸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旁勒斓⑵睢ダs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使自己饲养的生猪好销售,将盐酸克仑特罗片掺入饲料饲养生猪。2011年3月15日,沁阳市畜牧局对其100头生猪尿液进行抽检,发现2头生猪尿样呈疑似阳性,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盐酸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2011年3月17日,沁阳市畜牧局、崇义镇政府对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加精猪及同群猪共22头育肥猪采取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宋XX、张XX、蒋XX、杨XX的证言,物证:盐酸克仑特罗片说明书17张,书证:户籍证明、沁阳市畜牧局涉嫌违规使用瘦肉精犯罪事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以及畜禽尿/水样采样单、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沁阳市畜牧局出具的张某某案件说明、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焦沁动监强决(2011)X号行政强制决定书、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盐酸克仑特罗片掺入饲料饲养生猪,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李好威

审判员王善亮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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