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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覃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川,湖南新川(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男,49岁。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平适用简程序,于2011年6月27日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自愿补偿原告郑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并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原告郑某基于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已自愿给予补偿,原告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不再向被告熊某主张任何权利。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邓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屈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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