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121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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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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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4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24個月,與他現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2.上訴人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後他放棄判刑上訴,祇就定罪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本席沿用裁判官列出的控方案情:
「4.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事發當日下午7時39分左右,他與一名女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在基隆街一帶便裝巡邏。他發現一名男子(即被告人)在上址一帶徘徊,東張西望,手挽著一個手提電腦袋。被告人亦曾行經控方第一證人身邊。約10餘秒後,被告人急步離開上址。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知會第二證人,他便上前在基隆街X至11號外面截停被告人。他表露警員身份,出示委任證。他思疑被告人藏有毒品,並要求搜查。
5.他首先搜查被告人的手提電腦袋。在搜查該袋期間,他看到被告人的身體有些移動。當時他與被告人是面對面,距離約兩尺。他看見被告人以左手伸入其左邊腰間褲頭內,(即控方證物P3第1及2張照片所影的位置),拿出一件以紙巾包裹著的物品,並放在左邊一箱物品上。該箱物品裝有多卷不同類型的包裝紙,屬泰盛文具店。控方第一證人清楚見到這情況,他喝止被告人,並叫“咪唷,停手”。他便立即以左手捉住被告人的左手,並同時以右手拿起該件以紙巾包裹的物品。經仔細查看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紙巾包住一張透明膠紙,而膠紙內包住一個透明的可再封膠袋,而袋內則有一些晶狀的物品。控方第一證人相信是一些“冰”的毒品。
6.其間,控方第二證人亦上前協助。當時,被告人想衝前逃走,他們合力捉住被告人,但被告人仍不斷掙扎。最終,他們合力把被告人按在地上,並將他扣上手扣。控方第一證人拘捕被告人,向他作出警誡。警誡後,被告人說:“啲凍嘢要嚟自己食嘅。”他問被告人“凍嘢乜嘢意思”被告人回答:“咪冰囉”。控方第一證人確認控方證物P1號的第1及2張照片就是現場的文具店。他在P2號的第2張照片上以紅筆圈出被告人把毒品放在包裝紙上的位置。他亦確認P1的第3張照片就是他所檢獲的毒品。
7.稍後於警署內,控方第一證人在值日官及被告人面前,將他所檢獲的毒品放入一個貴重財物袋(即控方證物P4號),並封口。他們各人在貴重財物袋上簽名作實。經化驗後,有關的紙巾、膠紙等的包裹物品分開放在另一袋內,列作控方證物P5號。
8.在盤問中,控方第一證人稱在現場不認得被告人。但在稍後時間約凌晨零時30分左右,當他填寫證人口供紙時,他印象中之前好似截查過被告人。經翻查過一些檔案後,他記得起大約於今年初,他與另一名同事曾截停及拘捕被告人。但他强調在該案件中,由於是他同事作搜查及拘捕,他只是從旁戒備,他記不起該案的細節以及當時被告人的回應。就該案,他亦一直沒有收到上庭的通知,他不知道該案的進展如何。控方第一證人確認在今次截查被告人時,他記不起之前曾截查過被告人。辯方指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要求被告人交出一名叫阿‘B’的人的資料,控方第一證人否認。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曾向被告人說:“唔該你借一‘簡’嚟用”。辯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被告人在現場沒有作出過任何回應,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但控方第一證人同意稍後時間在警署內向被告人補錄警誡口供(即控方證物P7號)時,被告人拒絕簽名。
9.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女警員。事發當日她是一名處理警長。應辯方要求,控方傳召她讓辯方盤問,事發時,她看見一名男子(即被告人)在上址徘徊,手挽著一個袋。稍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被告人,她在控方第一證人左後方戒備(即P1號第一張照片的左下角的行人路上),距離他們約3米左右。從她所處的位置,只見到被告人右邊的大部份身體,但看不到他左側邊的身體。稍後,控方第一證人搜查被告人的袋。突然她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叫:“你做咩,停手”。但不肯定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講“咪唷”。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有回應,但她沒有留意其內容。被告人向前衝,她上前協助控方第一證人制服被告人。
10.她同意在她的證人口供紙內,沒有提及控方第一證人警誡被告人,亦沒有提及有任何對話。她不同意在截停時,她已認得被告人。她沒有說過“借一筒嚟用”的字眼。她事後有向文具店查詢該盛載包裝紙的紙箱是屬於文具店的,但她沒有搜查該紙箱。
11.控辯雙方同意政府化驗師的報告(控方證物P6)。根據P6,證實P4載有26.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不作證,亦不傳召證人。以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大方向,可見辯方案情是涉案警員認得上訴人是有危險藥物前科的人,故警員虛構證供,插贓嫁禍誣告上訴人。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列出共12頁紙的書面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上訴人除了指稱裁判官無回應其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的部份論點外,上訴人指裁判官無考慮本案涉及一宗無預謀及不是事先安排的事件,祇是警員發現毒品,在搜查物主時,遇到不合作並有案底的上訴人,而倉促捏造事件指控上訴人。
6.上訴人亦就以下事項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
(1)警員先稱不認識上訴人,其後解釋後來記起曾參與拘捕上訴人;
(2)上訴人不肯在補錄供詞簽名,此與警員稱他充分合作,作出口頭招認,及讓警員拍照不相符;
(3)警員重演上訴人如何拿出毒品與照片所示不符;另警員告訴他拍照是因為他有紋身,而非為顯示毒品所在處;
(4)警員證供有關已拿著上訴人的手提電腦袋與他如何能捉著上訴人的手不清晰;
(5)第二證人聲稱看不到上訴人舉動,此言有可疑;
(6)警員不搜據稱上訴人拋棄毒品所在的紙筒箱,顯示他們已一早知悉無其他毒品;
(7)警員何以不用打開包著的物品便能知是晶狀物體;及
(8)第二證人無可能聽不到口頭招認內容。
討論
7.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8.上訴人行使權力不作證,亦不傳召證人。雖則他指警方誣告他,在裁判官席前無相關證據――尤其是上訴人指警員告知他拍照目的是顯示紋身此方面,並無絲毫證供支持。辯方祇是挑戰控方證供。若控方證供有疑點,上訴人當然應得疑點利益。
9.上訴人在上訴時所提的論點,在裁判官席前已由其代表律師陳詞。誠然,裁判官無在裁斷時逐一提及各項論點,但裁判官已處理了所有重要論點,亦處理了控方證人證言不大脗合之處。裁判官無須將其思路全部道出。
10.上訴人現在提出的理由,全屬裁判官就事實作出裁斷此範疇。就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本席看不出有何不穩妥之處。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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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ouShihBinv.HKSAR,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