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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47岁。

被告李某乙,男,52岁。

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为霸占原告的土地,于2010年11月将原告自留地的桔子树砍死25棵,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未果。现要求:1、被告停止对原告财产的侵害;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明,2010年11月,李某乙将李某甲自留地的桔子树砍伐25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桔子树被砍的经济损失7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赞忠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屈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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