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三兴(集团)煤机制造厂职工,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12月3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5月27日被鹤山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鹤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山区人民法院(2009)鹤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审判员曹某芳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