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闫某甲之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素军,鹤壁市淇滨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闫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淇滨区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闫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