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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闫某甲之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素军,鹤壁市淇滨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闫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淇滨区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闫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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