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市某局,住所地本市X路。
被告被告黄某乙,男,现年60岁,汉族,住本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市某局与被告黄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市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本市某局负担。
审判员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