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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阴县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公司建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湘阴县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鼎初,湘阴县湘宾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乙,项目经理。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长沙市岳麓区天晟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公司法务部主管。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湘阴县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公司建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兵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蒯红、审判员甘立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某公司在2011年8月17日前向原告湘阴县某公司一次性付清装修装饰工程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湘阴县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湘阴县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成兵武

审判员蒯红

审判员甘立前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成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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