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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XX与上诉人魏少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少X

上诉人魏XX与上诉人魏少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道县人民法院(2009)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顾能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蓉、代理审判员李秋云参加合议,于2011年12月2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起俊,上诉人魏少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道县人民法院(2009)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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