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锋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X号19-X号。
申请人重庆锋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1年4月27日,出票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分公司,收款人为长沙市钜泰机电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付款银行账号为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锋锐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龙新群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