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郄××,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X乡X村。
被申请人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X乡X村。
被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三公司。
申请人郄××与被申请人刘××、河南省商丘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郄××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三公司所有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三公司所有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x)。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