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2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