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男,28岁,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现住山东省邹平县X镇X村。
被申请人黄某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区三台河益民路X号。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黄某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黄某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x(挂:鄂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黄某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x(挂:鄂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