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负责人潘某某,系该组组长。
尹某某与中方县X镇X村新田组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至今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执字第X号尹某某与中方县X镇X村新田组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应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熊一超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