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北京市X区XX号X室。
被告张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龙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200X年X月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其间双方很少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儿子张X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给付X费X元,若儿子判归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按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要求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
被告张X辩称,近年来双方确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6年4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尽管被告认为双方仍存在夫妻感情,但鉴于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故同意与原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若儿子判归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关于财产分割,同意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关于离婚后的房屋居住,同意离婚后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张X。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2006年4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
审理中,就儿子的抚养一节,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行恋爱、自主婚姻,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执,并自2006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儿子的抚养一节,由于儿子张X一直随原告生活,生活、起居、学习等一直由原告照顾,且孩子年纪尚幼,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育费一节,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财产及住房双方所达成的合意,与法不悖,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龙X与被告张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张X随原告龙8生活,被告张X应于2009年X月X日起按月给付张X抚养费300元至张X18周岁时止(该款由原告龙X具领)。
三、现在双方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