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潘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月9日在婚姻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2月19日协议离婚,并协议由被告潘某抚养婚生女儿潘某萍。2007年,被告潘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被告现正被监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抚养潘某萍。为了更好的保护婚生女儿潘某萍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婚生女儿潘某萍交给原告抚养。
被告潘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潘某同意将其与原告的婚生女儿潘某萍交给原告吴某抚养;
二、被告同意将其与原告的婚生女儿潘某萍改随原告姓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黄绍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