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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43岁。

被告夏某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某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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