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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5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牛某某喝酒后打电话欲到本村牛某峰说事,在牛某峰家门口,牛某峰妻子徐某某害怕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滋事,就阻拦牛某某进其家中,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牛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牛××、牛××等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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