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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晚上9时,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张利鸽从许昌市内骗到许昌县X乡X村家中,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限制被害人张利鸽人身自由长达五日。2010年7月13日早上,被害人张利鸽趁被告人吴某某看管不严时逃至椹涧乡X村量贩,打电话通知家人并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发现被害人张利鸽逃跑后,租车追赶张利鸽,追上后强行将被害人张利鸽拽到车内并对其殴打,被被害人张利鸽家人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利鸽、证人张××、吴××、庞××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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