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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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刘某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某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因在许昌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庭审时,被告人赵某某和当事人宋宏立发生矛盾,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宋宏立进行殴打,被害人翟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赵某某将翟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和翟某某有任某身体接触,也没有打翟某某,自己是无罪的,民事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翟某某的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赵某某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因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结束后,被告人赵某某和当事人宋宏立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宋宏立进行殴打,翟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赵某某抓住翟某某的左手,将其甩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某尾骨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23天,花医疗费1733.56元,鉴定费700元。

2、经许昌城运法医鉴定,翟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3、许昌县公安局户籍证明,翟某某系农业户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7月1日上午我和我姐夫汪春山及我姐赵某花在许昌县人民法院参加我姐夫及我姐就死亡赔偿金诉宋宏立一案的开庭审理,庭审后因宋宏立和他母亲在开庭审理时颠倒事实,胡说八道,我比较生气。从法庭出来时宋宏立又说了一些挑衅的话,我与宋宏立产生矛盾并与之发生厮打,最后法院的人过去拉架,把架拉开了。我没有打宋宏立一方参加旁听的两个女的,也没有什么身体接触。由于我是近视眼,我当时戴了一副近视眼镜。

2、被害人翟某某陈述:今天开庭时,原告是宋宏立他老丈人和丈母娘,被告是俺外甥宋宏立。我和俺儿子范金柱、宋宏立他妈是旁听的,对方是一年龄大的男的,一个戴眼睛的年青孩,还有一个年轻妇女旁听。开庭时没有啥异常情况,当法庭宣布休庭后,我们站起来往外走,宋宏立是走在最前边的人,当时的顺序是宋宏立在前,宋宏立他妈之后,我是排在第三个,我儿子和律师在我后面。宋宏立刚走到法庭门口,戴眼镜的男(赵某某)的和他们一方来的家人一下抓住宋宏立的头发把他拽了出去,按倒地上可打开了。我和宋宏立他妈就赶紧上前去劝架,他们不听,我就下手去拉架,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一下撇住我的左手拇指把我甩到西边的门框上了。我当时觉得我的手指都疼的木了。把我甩到门框上后,我看那个戴眼镜的男的还在打俺外甥,我就又上前去拉架,那个戴眼镜的男的一下抓住我左手把我甩开了,把我的左手摔到墙上了。把我也推蹲倒在地上了。当时我觉得我的左手疼的很,我起来时,觉得我的尾巴骨可疼,我就没有站起来,在地上坐着。宋宏立他妈也被打躺地上了,法官们都出来拉架。看我们人少,就把我们的人往法庭里拉。我当时在地上比较恼,就骂他们的人不要脸。我一骂,宋宏立他老丈人不愿意了,上来就扇我了一巴掌,把我扇晕了。法院的人赶紧把我拉到法庭里边了。后来法院的人说派出所的人来了让我们出去,我们的人刚一出法庭,戴眼镜的那个男的可又领着人追着宋宏立打开了。一直追到一个花坛边上乱打,法院的人和派出所的人都上去才拉开。

3、证人宋××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十点多左右,我们去县法院开庭,大概十一点左右,法庭休庭。我和我的家人刚出庭,对方当事人的家属,三四个男人就拉住开始打我,被法院的工作人员拉开了。我刚进屋,就看见对方汪春山家属打我妗子(翟某某),之后过了一会,我见对方人走了,就准备出法院,快到大门口时,对方家属的几个男人开始追打我,一直追打到法院的办公室,被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给拉开了。

4、证人汪××证言:今天上午10点左右,我和我弟汪春山、弟媳赵某华等人到县法院开庭。因我侄女出车祸死亡,我弟汪春山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将宋宏立起诉至县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出来,宋宏立及其家人和汪春山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当时围了很多人,我也没有看清楚,我只见宋宏立的母亲倒地了,赵某华的弟弟赵某某被对方用手挖的到处是血痕。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后来双方被民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劝开了。

5、证人赵××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10点,我们因民事纠纷在县法院开庭,11点结束出来,作为原告方有我和丈夫汪春山,被告方宋宏立,在场的原告方汪春山的哥哥汪丁卯、我娘家兄弟赵某某、弟媳范亚萍,被告方有母亲范改和另外两女一男。我知道是宋宏立的什么亲戚。双方走着争执着。走出法院大门口准备离开时,双方发生争吵,相互谩骂。我弟弟赵某某伸手抓住宋宏立的衣服,宋宏立伸手抓住赵某某的下档部,另外叫范什么柱的用手掐住赵某某的脖子,揪得赵某某蹲那里,宋宏立的母亲范改上前护她儿子,没人碰她、理她,她自己右侧身躺倒地上,双方将宋宏立和赵某某拉开,没有再发生争执,宋宏立报警说打她母亲了,我们离开走到将官池时对方打电话通知我们返回,来到新区派出所。

6、证人范××证言:今天早上十点,我和我的家人去县法院开庭。大概十一点左右,休庭了,我表哥刚出门,就被对方的一群人围起来开始打。我母亲和我表哥的母亲也被对方围攻。后来被法官劝开了。过了一会,我表哥从审判楼出来,又被对方一群人追打。后来被派出所的民警和法官给劝开了。当时我表哥被对方大概五六个男人围攻,我见他们对我表哥拳打脚踢,具体没看见打哪了。我母亲被对方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殴打,这个男子朝我母亲的头上捶了三下,之后又有一个男子和这个男人朝我母亲右大腿部位跺了两脚,然后这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拽住我母亲左手大拇指。我表哥的母亲,也是我姑姑被对方几个人拳打脚踢。拽伤我母亲左大拇指的人是个戴眼镜、三十岁左右,好像叫“涛”的人。

7、证人汪××证言:今天上午在许昌县法院开的庭,我们家去的有俺哥汪丁卯,俺妻子赵某花,俺小舅子赵某某他两口子,俺儿子汪银龙,俺侄子汪永杰,俺二女儿汪艳艳,俺大女儿汪培,俺大女婿郭俊峰,开庭时是我和俺哥,俺老婆,俺小舅子他两口子。对方是宋宏立,宏立他妈,他妗子和他老表。开了庭后我走最后,我听见外边又吵又骂的,等我从法庭出来后,我看到我的小舅子身上被挖伤了,宏立他妈在地上躺着。法官们就赶紧劝着让我们走,我也劝着走。我推着小涛让他走,一个胖妇女在他旁边站,他拉着我说打他孩了。我们都从法院出去了。俺妻子又进到法院和他们吵,我又过去拉她出来,这时候他妗子过去拉住我不让我走,说我打住她了,法院的人把我推到一边了,说让我们赶紧走。

8、证人范×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10点,我和我儿子去许昌县法院开庭,大概11点左右,法庭休庭,我儿子刚出门,对方家属几个男人就把我儿子拽出去开始围着打我儿子,这时对方的汪银龙、汪艳艳开始打我,他们两人把我打倒后,我就昏迷了。

9、证人杨××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大概10点左右,双方当事人在民一庭审判庭开庭,我当时在法庭上实习。大概11点左右,法庭休庭。当一方当事人宋宏立刚走到门口,对方的家属就围了过来。其中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以及另外几名家属就和宋宏立厮打了起来。之后宋宏立的母亲捶倒在地。当时,有一位宋宏立这方旁听的中年妇女上前劝架,那名戴眼镜的男子拽住这名中年妇女的左手把这名妇女甩开了,后来这名妇女又上前时,被那个戴眼镜的男的撇住左手甩倒在地上。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出来劝架,把双方劝开了。经法庭调解,宋宏立的对方当事人家属已被劝出法院大门外。后来在宋宏立代理任某师的带领下,宋宏立开始出法庭。在宋宏立走到法院的办公楼下台阶时,宋宏立对方当事人家属,也就是那名带眼睛的中年男子和另外两名年轻男子开始从法院大门口追赶宋宏立。在追到民一庭一室门前的花池边上时,追上宋宏立后把宋宏立按到在地后开始打。

10、证人任××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理汪春山、赵某华诉宋宏立死亡赔偿金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于参与旁听的人员较多,遵照审判长张远的安排,每方当事人家属只准许3个人旁听,我对该案原告方旁听的一个戴眼镜的年轻男子比较在意,因为他从进入审判庭就拿着手机对着我和宋宏立等人照相。法庭审理结束时,审判长让我领着宋宏立到他办公室等他,我就领着宋宏立往外走,我在前面,宋宏立紧跟着我,刚走出门框,那个戴眼镜的男子就一手抓住宋宏立的头发,一手抓住宏立的肩膀,用脚踹宋宏立的腰及裆部,宋宏立的母亲看到儿子挨打就上前护宋宏立,被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一拳击中头部,晕倒在地。我看到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打宋宏立的妗子了,可能是宋宏立的妗子看见宋宏立和他妈挨打了,就往前护他们,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抓住她的手一推,她一下子可蹲在地上了,后来她又往跟前时,那个戴眼镜的男子又抓住她左手一下把她的手摔到了墙上,当时她可不动了。众人看见有人倒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呵斥劝解后散开。

11、证人王××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在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庭开庭审理汪春山、赵某华诉宋宏立返还死亡赔偿金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让我们看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当时我正在法庭内陪原告看笔录,听到外边有吵闹声音,后来越来越激烈,我就到法庭外边看,见一个戴眼镜的年轻男子正在和被告厮打,边上有人劝架。

12、证人张×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10点左右,我们民事审判庭一庭公开审理汪春山、赵某华诉宋宏立关于分割宋宏立妻子死亡赔偿金一案,当时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亲戚都在法庭,上午11点左右闭庭,原告、被告和旁听人员开始向庭外走。一会儿听见门口有打架的,我就出门看,发现一个中年妇女倒在审判庭门口西边,一会儿,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就和被告宋宏立打了起来,当时有原告。被告的亲戚在劝架,被这个戴眼镜的男的甩开,我们法院工作人员也去劝架,才把他们劝开,还有一个胖女的和汪春山一起撕扯,我把他们劝开,并把这个胖妇女劝到庭里,一会儿110民警过来,把双方带走了。我只看见戴眼镜的男子打宋宏立,他和其他人打没打我没看见。

1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就是伤害他人的嫌疑人。

14、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翟某某尾骨骨折,其损伤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15、许昌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翟某某右手拇指骨折,无功能障碍,其伤残等级属十级,

16、医疗费票据,证实翟某某住院期间的花费情况。

17、诊断证明,证实翟某某因被殴打致伤住院情况。

18、鉴定费票据,证实翟某某花鉴定费7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733.56元、鉴定费700元、护理费23天×13.2元=303.6元、营养费23天×10元=230元、误工费截止定残之日368×13.2元=48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10元=230元,伤残补助费4806.95元×20(年)×10%=9613.9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x.7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没有殴打翟某某的辩解,经庭审查证,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其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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