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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湖南西南(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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