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柳XX,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结婚,1995年生育一子,2011年2月因煤气中毒死亡。原、被告婚后不久经常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到现在已分居四年多,双方曾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总是采取拖延态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柳XX辩称:原告诉称部分属实,双方主要是因家务琐事经常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上半年相识恋爱,1994年6月在常德市X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4农历1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95年农历8月25日生育一子柳云星,2011年2月因煤气中毒死亡。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2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在2007年8月之前每年都回家几次,2007年8月原告便从未回家,原、被告亦从此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与被告柳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罗启望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