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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莫某甲、莫某乙与被执行人欧某、汪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镇江东管委会葫芦坪。

被执行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莫某甲、莫某乙与被执行人欧某、汪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某、汪某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某甲、莫某乙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x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莫某甲、莫某乙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段第8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拥军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蒋茂武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唐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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