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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琳,冷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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