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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要求被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退还占地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要求被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退还占地费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审认定,杨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X路四段里仁里地区没有个人占用国有土地使用费征收台帐和土地使用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下属单位沈阳市大东区土地管理所根据韩庆年的个人占用国有土地使用费征收台帐,于2000年1月4日收取韩庆年的沈阳市城市私房占地费人民币396元。杨某某为此收费问题曾于2002年8月和2003年10月向原审法院以不同的的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杨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X路四段里仁里地区没有个人占用国有土地使用费征收台帐和土地使用证,也没有以往交纳土地费的凭证或记录。其在行政诉讼中也始终未提供出能够证明其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交费情况的证据。现其持韩庆年的交费收据起诉,要求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退还多收的费用,显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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