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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诉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额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诉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额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永昌,系辽宁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立荣,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隽,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永昌、王莉与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段立荣、艾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4日,原告授权下属的本溪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变频驱动系统》和《三江供暖换热站电气控制柜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投运供暖条件。可被告于2010年1月3日还在现场进行设备调试工作,且由于被告人员的工作失误,将正常运行的40吨锅炉55千瓦循环泵的电源中断,导致锅炉不能正常补水,造成供暖中断15天,大多数楼道的管子及居民家的散热片被冻坏,直接损失换散热片费x元、辅助材料x元、人工费x.5元、向居民返还采暖费x.37元及赔偿居民损失费x元。由于以上原因2009至2010年供暖期80吨锅炉没能投入运行,我公司张宝贵经理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方派人到现场进行了调试,并确认80吨锅炉可以投入运行。根据政府要求2010年10月28日早8点80吨锅炉正式供暖。2010年11月1日发现所有的变频器先后出现故障(FU88),致使80吨锅炉及各换热站停止运行,导致供暖中断,经专人答复变频器出现故障(FU88)是由于被告方私设密码导致的,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另选厂家重购变频器30台,共花去x元。由于被告不道德的经商行为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共计(略).8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原告提出延期送货,而且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锅炉主体未安装完毕等诸多因素),所以原告要求按实际工程进度进行安装调试;2、2010年1月3日,我方技术人员坚持在调试上电、断电时都告知原告、工作人员操作的工作准则,我方不可能动用40吨锅炉的任何设备或电源。此外循环泵停止与锅炉气化没有必然关联。循环水泵停止工作的原因有很多种,答辩人认为正常的锅炉事故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科学结论;3、循环泵停机与锅炉气化没有直接关系。每个锅炉的循环泵都是一用一备设计,停机时及时启动另一台循环泵就可以解决问题。即使循环泵无法启动情况下,把引风机、鼓风机停掉,同时压炉,打开安全阀同样可以避免锅炉气化。所以说循环泵停机和锅炉气化有必然关联是不成立的;4、原告提出有换热站设备有问题,答辩人遂安排技术人员与原告配合。原告称答辩人不予配合一事,答辩人并未收到原告的维修请求书面传真文件。原告应付款x元直到2011年初也未付,答辩人在沈阳市X区法院起诉。沈河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原告给付答辩人设备款x元;5、原告提及的变频器出现FU88故障码,我公司与变频主机设备提供方咨询,得到书面回复是电压波动超出CPU控制板规定范围,所以原告称FU88为密码系个人设定一事不成立。原告说购买30台变频器花销70多万元,实际答辩人提供变频器主机总体共计22台成套设备款全部才不到60万,买变频器主体就花70多万元不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均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原告的分公司即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本溪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三江供暖新建80T锅炉电气控制柜系统》、《三江供暖换热站电气控制柜》以及《电缆桥架安装合同》三份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80吨锅炉电气控制系统以及换热站电气控制柜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原告原已有的40吨锅炉控制系统已正常运行。2010年1月3日,被告为原告新上的80吨锅炉控制设备进行现场调试。原告方在场工作人员电工潘宁负责电力工作,被告方在场工作人员钱升负责80吨锅炉控制设备的调试工作。原告将40吨备用的循环泵(循环泵一般都是一用一备设计)一起启用增加动力,后因现场电源不足,需停一个循环泵以保证80吨锅炉控制设备的调试,余下一个泵依旧可以保持锅炉的运行。在工作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并未对原告设备电源进行任何操作,但40吨锅炉供暖循环泵系统自身出现故障,原告方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锅炉汽化并造成原告供暖区域大面积停暖。2010年11月初,被告为追要《电缆桥架安装》剩余设备款x元,利用调试设备的机会将原告的控制系统变频器设定密码,致使设备出现故障。随后原告通过更换变频器主板自行解决故障,购买设备共花费x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三江供暖新建80T锅炉电气控制柜系统》合同、《三江供暖换热站电气控制柜》合同、《电缆桥架安装合同》、专用收款收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0年1月3日40吨锅炉循环泵因故障停止工作造成停暖事故,并非被告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所致,原告又无其它证据证明佐证,所以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为了追要设备款,对原告设备私设密码的行为导致设备出现故障,无法达到正常使用功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通过重新购买设备解决故障花费x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四千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一十五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二万零六百一十七元,由原告辽宁三江供暖有限公司负担二万零七百五十八元,由被告沈阳辉煌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九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博

人民陪审员李春财

人民陪审员韩笑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春雷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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