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出版集团诉被上诉人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出版集团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出版集团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新世纪企业发展集团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出版集团诉被上诉人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出版集团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市劳动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周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认定的事实与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市劳动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X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拥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王某予以认定的法定职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版集团承认王某甲系因工作而乘车外出。但提出王某甲随车路试并非职务行为,系个人行为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保护,而并非对其权利予以限制,依本案实际情况,王某甲的参与修车亦属工作原因。出版集团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王某甲已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审理。市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劳动局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的《王某甲工伤认定决定》(沈劳工认字[2005]X号)。诉讼费100元,由出版集团负担。

上诉人出版集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故请求本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劳动局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

被上诉人王某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公司的车是为王某甲配置的,王某甲使用该车不用请示领导,根据当天的电话记录,王某甲随时都在于领导联系,上诉人陈述没有请示领导是不符合事实的。

市劳动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王某甲不构成工伤的证明材料;2、情况说明;3、汽车修理部修理工王某何出示的证明;4、电话记录,以上证据证明王某甲乘车外出属工作原因。

王某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东陵区交警队提供的李强的证言,证明王某甲和李强到修理厂修车是职务行为。

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劳动局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出版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甲在2004年6月18日工作时间的外出行为是非因公外出,故市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王某甲当日所受伤害系工伤是正确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士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春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