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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石峰区某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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