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马某折价款人民币130万元;被告马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当日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案评估费人民币8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陈接娣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