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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8.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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