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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某某与牛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续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续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续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续某某撤回起诉。

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平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张廷凡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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