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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执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干事。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干事。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294、295、X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履行,但被执行人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某的妻子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城支行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员何某雄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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