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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47岁。

被告魏某某,男,48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1995年认识,1995年8月3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我打骂、实施暴力。且被告自婚后一直不断参与赌博,导致家里的钱都输光了,被告还一直在外面找女人。我与2000年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但至今为止,被告不但不该还变本加厉,我与被告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对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但我同意离婚,原告要给我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1995年认识,1995年8月3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婚前婚后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被告魏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魏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歌

审判员张宇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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