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二七区老代庄花园附近的夜市摊,因乘车与被害人宋××发生纠纷,杜某某遂趴在宋××的汽车引擎盖上,宋××驾车将杜某某拖出1500米后,双方在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厮打,杜某某用拳头将宋××的鼻子打伤(经鉴定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201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现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杜某某辨称自己打被害人,是因被害人开车强行将自己拖出2000多米远。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二七区老代庄花园附近的夜市摊就餐时,因乘车与被害人宋××发生纠纷,被告人杜某某遂趴在宋××的黑色比亚迪F0汽车引擎盖上,宋××驾车将被告人杜某某拖出1500米后,双方在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厮打,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将宋××的鼻子打伤,造成宋××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201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宋××陈述了在案发当时,被告人杜某某因乘车与其发生争执,宋××后驾车将被告人杜某某拖出约1500米,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将宋××的鼻子打伤的事实。

2、证人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时,被告人杜某某因乘车与被害人宋××发生争执,以及自己报警的事实。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了在案发当时,被告人杜某某因乘车与被害人宋××发生争执,后宋××驾车将自己拖倒及将被告人杜某某拖走的事实。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了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其看到一位较瘦的男青年骑在一个男青年的身上,用拳头打身下的男青年的面部、头部和上半身,路边停着一辆深色轿车的事实。

5、被告人杜某某供认了在案发当时,其因乘车与被害人宋××发生争执,宋××后驾车将其拖出约1500米,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将宋××的鼻子打伤的事实。该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6、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宋××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7、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8、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及相关履行材料。

上述证据,由控辩双方分别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杜某某提出的因被害人开车强行将自己拖出2000多米后,才动手打被害人的辩解,该辩解仅是对案发起因的解释,不影响本案罪名的成立,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害人宋××对引发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存在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杜某某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杜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宋××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袁灰改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广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