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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隆尧县华龙第二车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执行人隆尧县华龙第二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X镇X村。

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隆尧县华龙第二车队的冀x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裁定书已实际执行,并将该车查封在宁陕县大河坝停车场内,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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