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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男。

被告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略)。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祥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5日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彦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在原告门市上购买压力机一台,价值x元,未付现款。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据,约定阳历年前付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2010年10月10日被告在原告门市上买压力机不错,但被告同时还买了一台往复锯,价值共计x元,当时原告保证质量,并且还保证了维修期限,被告当天支付货款x元,下欠货款x元并给原告写了欠条。可是往复锯安装两三天后,就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多次找原告交涉修锯问题,原告却把往复锯掉下来的铁块和被掉下来的铁块打坏的锯片拿走,再也不提修锯之事。家具行业一年就靠一个冬季,因原告所售产品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x元。被告买原告的压力机、往复锯是同一天购买的是同一个买卖关系,往复锯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有义务给维修。被告强烈要求原告对往复锯进行维修至能正常使用,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濮阳县X路中段开一千货店,被告在本村清丰县X乡西赵店开一木器厂。2010年被告从原告门市购买往复锯及压力机各一台,往复锯款被告已付,同时给原告写一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压力机款x元,落款为,同爱家具厂朱某某,2010年10月10日,欠条上还注明:阳历年前还。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因往复锯有质量问题,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也曾去过被告木器厂,双方始终没协商成功。原告于2011年1月10日起诉到法院。庭审时经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给原告写欠条时,清楚地写明欠压力机款x元。事实清楚、买卖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同时购买的往复锯存在质量问题,来对抗本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葛某某货款x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建祥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徐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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