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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季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季某犯诈骗罪,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景亮、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季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以来,被告人游某某在经营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季某多次虚构客户购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的资料,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x.2元。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赵××、刘一×、曾××、李××、张××、叶××、刘二×、丁××、王××等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游某某虽然能够主动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自首不予认定,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游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同时提出:1,认定数额应扣除被告人游某某实际购进的其中33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的补贴数额,被告人游某某诈骗数额应是x.2元;2,被告人游某某系自首;3,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季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事前并不明知游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自己仅是受雇于游某某给予帮助,且自己无共同诈骗故意。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季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既没有证据证明季某在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季某明知游某某有诈骗的故意而予以提供帮助,建议宣告被告人季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以来,被告人游某某在经营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季某多次虚构客户购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的资料,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x.2元。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投案,且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游某某供述:2010年1月份左右,我陆陆续续从开封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购买了40张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的标识卡,后又真实购买了150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购进后我就在门市部及淮滨、潢川、商城等地的网点出售,出售时都没有办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只是以每台稍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因此,包括我直接购买的40张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标识卡在内,我陆续积累了183张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标识卡。后我就想到财政部门去领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我有一次去城关镇财政所办事的时候认识了季某,季某告诉我以后要录家电补贴款信息单可以找他,并留下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我联系他问他怎么办理,他告诉我找一些假的客户资料复印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就可以到财政所办理补贴,并且他答应帮我录入资料,后我就通过亲戚、朋友找来100份左右的客户资料复印件,还少近100份客户资料,他就答应帮我找资料,他从城关镇几个家电门市部找来了近百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信用社存折复印件,而且他知道我找的虚假的客户资料复印件是为了领取财政补贴款,也知道办理补贴款应提供真实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后来他就帮我在电脑内录入补贴相关信息明细表,大部分是他录的,有时我也帮着录。我在2010年4月、5月分别支付给他400元。在2010年4月至5月份,我办理了四次财政补贴,时间分别是2010年4月3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23日,四次补贴共办理了183户的家电下乡补贴,合计金额x.2元,183户信息表上的购买者实际都没有购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城关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没有到我的门市部核实情况,为了防止财政人员事后联系购买者,在客户资料上留下的联系方式都是我自己的手机号码,我为此办理了20多个电话卡,并将这20多个手机号码呼叫转移到我的一个手机号码上,财政部门根据我上报的资料,没过几天就把补贴款以支票的形式支付给我,x.2元全部被我在城关蓼北路信用社领取。2010年2月初,我从河南开封福暖儿太阳能有限公司私自购买了100份产品标识卡,第二次购买产品标识卡是在2010年3月底,我去公司购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真实购买了34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以前讲的150台左右的数字是不真实的,这次讲的是真的。而且我这次从河南开封福暖儿太阳能有限公司顺便又多买了100多一点的产品标识卡。我之前讲才买40多份产品标识卡是不真实的。我购进的34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自己用了1台,销售到商城县7台、淮滨县7台、固始县雪峰家电10台,另外9台让安徽人买走了。出售时,没有要客户的身份证、户口薄,也不知他们具体姓名和住址。

2、被告人季某供述:201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在固始城关镇财政所审核固始迎宾家电超市补贴单据时,遇到了去财政所办理手续的游某某,经谈话我了解到他在黄某路开有一个门市部,经营有同济阳光、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是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他就让我帮助办理家电下乡录入工作,并答应一个月支付给我400元报酬。2010年4月至5月期间,他多次联系我让我去他门市部。他找了一部分购买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粮食补贴存折复印件。我就在他的电脑上录入这些信息,后来他没有购买客户资料信息了,我就从我自己的电脑中备份中保存的购买者资料调出来提供给他。我提供给他100多份客户资料信息,后又帮他录入,有时候游某某自己也录入,我给他录入信息有三次左右,每次录好信息资料后他就去城关镇财政所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款,他给了我800元,之后他就没有找我录入信息了。他告诉过我,找我录入的客户资料信息都是不真实购买者的信息,而且我知道办理家电下乡补贴不应该虚构客户信息资料。我给他提供100多份客户资料信息时,想又不是我去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款,而且他跟我承诺一份客户资料信息给我一元钱。我知道他虚构客户资料是去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我明知他用虚假客户资料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而帮助他,为他提供100余份客户资料,并帮他录入客户资料信息,我的行为是违法的。

3、证人赵××证言:我从未购买过游某某经营的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证人刘一×、曾××、李××、张××、叶××、刘二×、丁××、王××等证言与证人赵某某证言一致。

4、开封福暖儿太阳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共发给游某某该产品标识卡244个。

5、开封福暖儿太阳能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游某某总共购进了34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游某某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具有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的资格。

7、开封福暖儿太阳能有限公司授权书证实,游某某经营的太阳能热水器门店属于该公司的销售网点,客户可以申请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且获得固始县商务局批准。

8、固始县财政局提供的赵××、刘一×、曾××、李××、张××、叶××、刘二×、丁××、王××等18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信用社存折复印件及发票证实,该183人获得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价值总额x.2元。

9、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证实,游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缴纳罚没收入x.2元。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游某某于2010年10月20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季某于2010年10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11、破案简介证实,被告人游某某于2010年10月20日投案被刑拘,被告人季某于2010年10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依法讯问二人交待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12、固始县公安局提供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游某某、季某没有前科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季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4、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季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季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本案诈骗数额是x.2元及游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游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季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季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从兵

审判员熊志强

审判员冯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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