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姜志祥(已判刑)、石俊峰等四人以王×介绍李某某购买假编钟为由,开车将王×从平顶山带至上蔡县天和宾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40余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姜志祥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人贺某、李某×、王某丙×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