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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方X,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3月2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05年10月份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一直不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XX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依法分割财产。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张XX、张某某、姜某、张XX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

4.南河店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5.南河店镇X村河东组组长张XX证人证言一份。

证据4、5主要内容为该村村民张某某与2000年3月23日与本村女青年姜某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姜某于2005年11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

6.吕XX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袁XX证人证言及身份复印件一份。

8.张XX证人证言一份。

9.黄X、方X对岳X的询问笔录一份。

10.黄X、方X对张XX的询问笔录及张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1.原告方证人段XX、艾XX出庭作证。

证据6—11的主要内容为,姜某于2005年离家出走,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张XX平时随其爷、奶生活。

被告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

2010年8月27日对原告张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于1998年12月1日(农历10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3月2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9日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张XX。婚后双方经常生气,2005年11月13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女儿张XX现随原告的父母生活。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从2005年11月外出后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4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张XX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但小孩抚养费和财产分割问题可另案处理。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XX随原告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延忠

审判员李丰明

审判员路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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