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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X室。

负责人马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22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中二名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宝丰县辖区。原审原告李某某选择向宝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赵明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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