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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1677-X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临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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