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文化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X门。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福成,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X门。
上诉人辽宁文化经济贸易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民二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文化经济贸易总公司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0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文化经济贸易总公司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文化经济贸易总公司撤回上诉,仍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上诉人辽宁文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李某晨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